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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中医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

浏览次数: 发布日期:2010-12-14

⑵上述检查项目离休人员个人负担 5% 。

⑶上述检查结果正常的,个人负担费用增加 10% (离休人员增加 5% )。凡在一月之内在同一个部位作二次以上检查的,公费医疗经费只能按规定核报一次检查费用。凡在一个部位或器官同时作两种以上上述检查的,只能核报一种项目的检查费用。

2. 特殊治疗 :

⑴ 立体定向放射装置 ( χ - 刀、γ - 刀 ) 、射频治疗、高压氧治疗费用,个人负担 25% 后,再按正常比例报销。安装心脏起搏器、支架、导管、人工关节、人工晶体、人工心脏瓣膜、人工喉等治疗费用,个人负担 20% (进口材料个人负担 50% )后,再按正常比例报销。

⑵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的医药费用 ( 不包括组织源的费用 ), 个人自负 5% 后,再按正常比例报销。

⑶体外震波碎石,个人负担 15% 后,再按正常比例报销。

⑷心脏搭桥术、心脏修补术、心脏激光打孔、血液透析、腹膜透析、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诊疗项目个人负担 5% 后,再按正常比例报销。

⑸ 上述治疗项目离休人员个人负担 5% 。

三 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

下列费用一律自费,任何人都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:

1. 服务项目类:挂号费 ( 含门诊诊疗费 ) 、出诊费、就 ( 转 ) 诊交通费、急救车费 ( 含 120 急救费用 ) 、院外会诊费、点名手术附加费、伙食费 ( 含营养餐和药膳 ) 、洗理费、洗澡费、住院陪护费、护工费、特护费 ( 危重病人除外 ) 、婴儿费、保温箱费、产妇卫生费、门诊煎药费、中药制剂加工费及添加剂、取暖费、空调费、电话费、病房内电视费、电冰箱费、电炉费、微波炉费、食品保温箱 费、病历工本费。

2.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:各种医疗咨询费 ( 如心理咨询、健康咨询 ) 、健康教育费、保险费 ( 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 ) ;各种健康体检费 ( 如婚前、入学、毕业、游泳、出境、工作调动、驾驶执照 ) 、司法医疗鉴定费、劳动医疗鉴定费;各种预防、保健性诊疗项目 ( 如各种疫苗、预防接种、疾病普查、跟踪随访等 ) 的费用;各种美容、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、矫形的手术、治疗、处置、药品、器具等费用(如重睑术、斜视矫正术、近视眼矫形术、矫治口吃、治疗雀斑、腋 臭、脱发、洁齿、镶牙、种植牙、牙列正畸、色斑牙等);各种减肥、增胖、增高、戒烟、戒毒等的费用。

3.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:各种自用的保健、按摩、检查、治疗器械的费用 ( 如各种按摩器、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、各种磁疗用品、钢丝背心、护腰护膝、胃托、肾托、宫托、健脑器、药枕、药垫、热敷袋等 ) ;各种康复性器具的费用 ( 如眼镜、义齿、义眼、义肢、助听器等 ) 。检查、治疗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器材、材料费(如未单列则先按检查、治疗、处置费总额的 20% 自理后再按正常比例报销);手术中使用的一次性材料费按 50% 报销。

4. 检查治疗项目类: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 (PET) 、电子束 CT 、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、人体信息诊断仪、胶囊镜等检查治疗的费用;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;具有科研性质的新技术、新项目的应用 ( 除肾脏、心脏瓣膜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、骨、骨髓移植以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 ) 所需的费用;各种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;气功疗法、音乐疗法、保健性营养疗法、磁疗、热疗、水疗和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的费用; 呼吸骤停综合症、性早熟、包皮环切等疾病的诊疗费用。

5. 各种不育 ( 孕 ) 症、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及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费用。

6. 出国探亲、考察、进修、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。

7. 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 ( 其标准为: 优诊人员和离休人员为 30 元 / 天;一般教职工 ( 含在职和退休 ) 为 15 元 / 天; ICU 、 CCU 病房为 45 元 / 天 ) 。

8. 因打架、斗殴、吸毒、酗酒、违法乱纪、犯罪行为、故意自伤自残 ( 精神病人除外 ) 、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药费;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
9. 省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其他费用。

第六条 报销办法

1. 门诊医药费

校内门诊费用从个人 医疗账户上核减, 个人 医疗账户用完后 个人先垫付现金 ; 校外门诊个人先垫付现金。门诊医药费每学期报销一次。

2. 住院医药费

需住院治疗者可凭住院证借支一定费用(一般情况叁仟元以内)。住院费用达 3 万元以上者,可以中期结算报销一次。

3. 医药费审核签字定于每星期一下午(黄家湖)、每星期三下午(昙华林)和每星期四下午(紫阳)进行,其他时间一概不审签。审签时门诊病人须提供就诊病历、公费医疗复式处方、收据和转诊单;住院病人须提供住院回执单、病历、出院小结、发票及费用清单。

第七条 学院建立职工定期体检制度,一般职工每两年一次;副厅以上干部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(含离退休同级人员,以下简称高知高干)和妇女病普检每年一次。体检费用由学院统一支出。

第八条 对口医疗单位

1. 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、湖北省人民医院、湖北省武警医院、武科大附属医院。

2. 高知高干还可按照《特优证》上规定的医院就诊。

3. 因特殊病情,经校医院同意可以转往以下专科医院治疗:武汉市三医院(限烧伤)、武汉市结核病医院(限结核病)、武汉大学中南医院(限肿瘤)、武汉市第一医院(限皮肤病)、武汉大学口腔医院、湖北省妇幼保健院、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。

第九条 学院不再负担职工子女医疗费用。为鼓励职工为未成年子女办理医疗保险,学院向未成年子女(符合计划生育政策,未满 18 周岁)发放医疗津贴,单职工子女每年 200 元,双职工子女每年 400 元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 OO 六 年 月 日起执行。原办法同时废止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中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湖北中医学院

二 OO 六 年六月九日

附件 : 急诊范围

1. 急性外伤、骨折、烧伤等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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