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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中医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

浏览次数: 发布日期:2010-12-14

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费医疗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,不断增强全院教职工医疗保障能力,合理、高效使用有限的医疗费用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:全校在编的教职工(含离退休人员)。

第三条 就诊及转诊

1. 校内就诊一律凭校医院核发的病历本及医疗证,否则按自费处理。如将病历或医疗证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、弄虚作假,一经发现医药费按自费处理,收回病历,停止 享受公费医疗一年。病历应妥善保管,因保管不善造成病历遗失的,应凭工作证、退休证等到校医院挂失,挂失满十五天后方可补办。

2. 病人不得点药要药 , 每张处方限开五种药物以内,一般疾病限三天量,慢性病限七天量或一个独立小包装,住校外的离退休人员可适当放宽,但不得超过 15 天量。

3. 因检查和治疗需要到对口医院门诊就诊的,应由专科医师详细填写转诊单,转诊单应注明转往的医院科室和诊疗项目及费用额度。发生在校医院就诊时间以外的急症 (见附件)可到对口医院就诊,并于三天内持急诊病历、发票补办转诊手续。因病需要住院者应持住院证找各校区医疗负责人办理有关手续。

4. 患者要求到非对口医疗单位就诊的,应由校医院各校区医疗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,且个人负担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 10% 。

5. 居住校外的教职工(校内没有分配住房的)因病急诊 ( 见附件 ) ,可就近到一所公立医院就诊。三天内凭医院病历、急诊证明到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,按对口医院标准报销。

6. 教职工因公出差可带相关药品,剂量不超过半个月。在出差地因病急诊 ( 急诊范围见附件 ) 的医药费凭派出单位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后按对口医院标准报销。

7. 离、退休人员异地(市外或市内)居住,经个人申请,老干处同意,校医院批准后可以就近到一所公立医院就诊,其医药费用按非对口医院标准报销。异地就诊手续有效期一年。

8. 由于武汉地区医疗条件比较完备 , 故一般不予转外地诊疗。确因病情需要到外地就诊者,须经省人民医院医务处出具转诊证明,校医院复核,学院主管院长同意,报省卫生厅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。且个人负担部分在对口医疗单位标准基础上增加 20% 。

第四条 对教职工医疗费,建立个人医疗帐户。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范围内全额报销和按比例报销的二段式管理办法。

一 教职工医疗费全额报销段定额的确定方法。定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:

㈠ 学校将用于教职工医疗的部分经费,根据教职工年龄分档计入个人医疗账户。标准如下:

1. 在职教职工 35 岁以下(含 35 岁)每年 400 元; 36 岁以上 50 岁以下(含 50 岁)每年 600 元; 51 岁以上的每年 800 元;退休人员每年 1000 元。

2. 离休人员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,但应建立医疗费用台帐。

㈡ 、教职工个人缴纳一定的费用,标准如下:

1. 在职教职工 35 岁以下(含 35 岁)每年 100 元; 36 岁以上 50 岁以下(含 50 岁)每年 150 元; 51 岁以上的每年 200 元,由计财处从工资中划入个人医疗账户。

2. 退休人员每年 200 元,由计财处从退休费中划入个人医疗账户。

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

1. 人事处每年年初核定所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名单及个人账户金额,填制“教职工医疗费定额核定表”一式两份,分别送计财处和校医院作为建账的依据。校医院要按年建立个人医疗费用登记卡,详细登记教职工医疗费使用报销情况,定期公布。

2. 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。当年若有结余年底返还本人。

教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实行按比例报销,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:


费用总额

在职人员

退休人员

门诊

校内


85%

90%

校外


75%

80%

住院

≤ 3 万元

85%

90%

>3 万元

90%

95%








1. 表内住院费用分段分别计算。

2. 离休人员、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报销。

3. 甲类传染病、职业病、因公负伤、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、上环的医药费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报销。

第五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

一 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有:

1.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,包括床位费、常规检查费、药品费、治疗费、手术费等。

2.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上环、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费。

3. 公费医疗诊疗用药范围

只限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《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药品目录》)范围内,其中属乙类药物个人自负 10% (离休人员自负 5% )后,再按正常比例报销。任何人超越此范围用药一律自费。

二 部分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有

1. 特殊检查 :

⑴磁共振( MRI )、 CT 、 ECT 、彩色多普勒、心脏及血管造影、电子内窥镜等检查,须经校医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接受检查,且个人负担 10% 后,再按正常比例报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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